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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3/18 20:37: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队伍建设,提高风景园林师素质和规划设计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景园林师,是指经过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认证取得《风景园林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风景园林师。风景园林师应按《资格证书》规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市园林学会)负责本市风景园林师资格培训、考试、评审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风景园林师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第七条 一级风景园林师资格标准:

(一)遵纪守法,恪守风景园林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一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证书;

(三)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园林景观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重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风景园林师岗位上工作。

第八条 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标准:

(一)遵纪守法,恪守风景园林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证书;

(三)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园林景观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并能主持中小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一般技术问题。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风景园林师岗位上工作。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市园林学会园林景观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景观专委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统一安排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报市园林局审定。

第十条 凡自愿申请参加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市风景园林学会委托授权设立的培训考试中心报名,填写《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申请表》),接受报名的培训考试中心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核实提出资格认证考试申请人员是否具备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园林、风景园林)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3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1年以上;博士毕业不受时间和工作经历限制;

(二)相关专业(规划、建筑、园艺)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6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4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1年以上;

(三)其它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7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3年以上;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一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园林、风景园林)大专毕业8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6年以上;本科毕业6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硕士毕业4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3年以上;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

(二)相关专业(规划、建筑、园艺)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9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7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3年以上;

(三)其它专业大专毕业10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9年以上;本科毕业8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7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6年以上;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

(四)有突出业绩和贡献者,经市园林学会园林景观专委会业务会议通过,学历和工作经历可适当放宽,但须已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

第十三条 培训考试中心根据提出资格认证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开展考前培训工作,培训以系统授课为主。考前培训工作必须遵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四条 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者,由培训考试中心发给《风景园林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风景园林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持有者,4年内未经认证,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资格评审认证

第十五条 市园林学会景观专委会负责风景园林师的资格评审认证与管理工作,景观专委会每年向市园林局和市园林学会报告该项工作。

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景观专委会评审认证。

第十七条 景观专委会组织资格认证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审申报材料,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资格认证专家组由市园林局审定。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与办理时限:

(一)申请人持《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园林学会园林景观专委会;

(二)资格认证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三)专家组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景观专委会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资格证书》。公示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经评审不合格的,报送资料全部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资格证书》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格申请表》;

(二)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评审表;

(三)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四)申请人工作总结;

(五)公开发表文章、专著,以及完成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项目和科研课题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六)身份证复印件及2寸彩色正面照2张。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换证。

第二十一条 风景园林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发证部门应及时办理撤销认证手续: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脱离认证风景园林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工作中的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

第五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风景园林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第二十三条 风景园林师对所完成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工作成果的图件、文件以及申报相关园林绿化行政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级风景园林师,可主持各类园林景观规划(含公园规划、市级以下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园林景观设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二级风景园林师,可主持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20000㎡以下或投资额800万元以下的城市公共园林景观设计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40000㎡以下的社区类园林景观设计项目。

第二十六条 风景园林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二十七条 风景园林师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单位从事景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 

第二十八条 风景园林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换证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 风景园林师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有关刊物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六章  

第三十条 风景园林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收缴《资格证书》、限期3年不准参加考试和认证的处罚:

(一)未经认证,以风景园林师的名义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二)以风景园林师个人名义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园林景观设计设计师资格认证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取得一(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社区类园林景观设计项目指各级住宅区(居住区及小区)、单位内的园林景观设计项目,城市公共园林景观设计项目指除社区类园林景观设计项目外的各级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广场类园林景观设计项目。

第三十四条 《风景园林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风景园林师资格证书》由市园林学会统一印制,市园林局监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1228日起施行。